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合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瑞民二初字第1367号
原告赣州合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开发区香港工业园三路以东、赣通大道以南,组织机构代码06347955-7。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晖晖,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叶厚忠,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定江,赣州市章贡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合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锦春向原告承诺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合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合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宋 英
人民陪审员 胡 勤
人民陪审员 朱 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毛远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