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振辉工程有限公司

***、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6财保32号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聂某某、丰城市振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某某、丰城市振辉工程有限公司在昌九高速改扩建R部四分部马回岭项目部的保证金和工程款25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吴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聂某某、丰城市振辉工程有限公司在昌九高速改扩建R部四分部马回岭项目部的保证金和工程款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 夏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