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391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36号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万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9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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