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7574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9号楼5层508。
法定代表人:黄雯,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5号楼5层6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8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5 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货款125 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盛辉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企睿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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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