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程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三程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程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怀丰路西侧雁栖工业开发区B区对面127。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坤,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一层北侧8号。
法定代表人:田墨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杰,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宇,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程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程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程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坤,被上诉人科学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杰、郎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程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三程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科学城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三程通公司不具备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错误。根据《怀柔雁栖小镇土地以及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搬迁补偿事实方案》第九条,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补偿条件、营业面积确定、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均进行了规定。三程通公司经营地址自成立起至2021年中,一直在涉案搬迁地点,从未发生变更。交纳税款仅残疾人保障金超过4000元,三程通公司符合补偿标准。一审法院仅从三程通公司与案外人李瑞签订的树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截至到2015年1月,就认定三程通公司没有在涉案土地经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三程通公司与李瑞只签订一次书面合同,此后发生事实顺延,三程通公司并未变更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记载项并没有地址变更记录;其次,科学城公司只提供室外照片,不能说明三程通公司未在涉案地点实际办公。再次,经营主体未发生经营异常,登记地址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实际经营地应认定为注册地址。科学城公司主张三程通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符,应举证证明。
科学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三程通公司上诉请求。
三程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科学城公司支付三程通公司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暂计397964元;2.诉讼费由科学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9月18日,三程通公司成立,营业期限为1997年9月18日至2037年9月17日。
2003年6月1日,甲方三程通公司与乙方李瑞签订三程通公司兆辉垂钓园合作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三程通公司与李瑞合作开发兆辉垂钓园,乙方提供五亩承包桃园作为经营场地,甲方投资建设经营场所,具体合作内容如下:一、经营管理。兆辉垂钓园是集垂钓、餐饮、采摘和住宿于一体的服务中心。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不参与经营。兆辉垂钓园的一切建筑和设备,其产权归甲方所有。二、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暂定十二年,即:自200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满后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续签合同。三、合作方式。1.甲方以投资控股,占100%股份。2.甲方每年付给乙方5000元。每年6月30日前付清。3.兆辉垂钓园所占土地应缴承包费用,由甲方支付。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1日至7月25日,三程通公司先后向科学城公司发出《沟通函》和《基本情况说明》,提出李瑞在涉案垂钓园不存在任何经营活动,垂钓园的一切建筑和设备归三程通公司所有,三程通公司系本次征地拆迁中合法的补偿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科学城公司应在司法确认补偿主体后再与适格拆迁主体签署拆迁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书。科学城公司认可收到上述函及说明。
2020年7月28日,三程通公司以李瑞为科学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瑞支付三程通公司被拆迁土地建筑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空调移机费共计2304666.89元。
2020年8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认单》,确认怀柔雁栖小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及地上物搬迁腾退地上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款均归李瑞所有。同日,李瑞签署《承诺书》,承诺北台上村11.1亩土地,地上房屋建筑面积776.04平方米(含装饰和附属设施)及树木为李瑞出资建设和种植,李瑞为该地块及地上物的唯一权利人,保证上述地块及地上物等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若因此引发纠纷的,均有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与项目实施方无关。三程通公司不认可《确认单》和《承诺书》。
2020年11月19日,搬迁人科学城公司与被搬迁人李瑞签订编号为x号《地上物补偿协议书》,约定:……一、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概况。1.甲方因怀柔雁栖小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搬迁,需要拆除乙方在搬迁范围内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房屋、林木以及附属物。2.乙方在搬迁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为776.04㎡。3.乙方在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11.10亩。二、搬迁补偿补助款。甲方应支付乙方搬迁补偿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863882元,其中包括:1.地上物补偿款3822380元,2.搬迁补助费38802元,3.移机费合计2700元:(1)空调移机补助费2700元……
2021年4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1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瑞给付三程通公司建筑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和空调移机费共计634340.29元。
一审另查,科学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举了《怀柔雁栖小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搬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其中第九条其他补助费第(一)款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载明:1.对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以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人或经营者为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被搬迁房屋一致;(2)经营时间连续1年(含)以上,且在搬迁期间正在经营;(3)持有自启动拆迁之日前12个月的完税证明营业面积的确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面积认定;注册的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工作组现场核实确认,但不能超过被认定的房屋总面积。2.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搬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到7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其中(1)年纳税额在4000元(含)以上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2)年纳税额在200元(含)-4000元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3)年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4)至启动搬迁之日经营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其他补助条件,属协议搬迁的,按确定的营业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5)年纳税额指搬迁人在启动搬迁之日前12个月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増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税项(不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启动搬迁之日以后补缴的税款不予计算。3.北台上等村采摘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宅基地所在地址,经营地点在村外果园的,宅基地搬迁中已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对村外果园进行非住宅搬迁时不再享受停产停业补偿。三程通认可该补偿方案,并提举了2015年、2016年和2018年的缴税回单、付款凭证及发票,证明其年缴税额在4000元以上,科学城公司应按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科学城公司不认可缴税的真实性,且认为截至搬迁启动之时,三程通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故没有相关补偿。科学城公司提举了入户清登时的照片证明己方主张。三程通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程通公司是否有权获得停产停业补偿。依据科学城公司提举的补偿方案,获得停产停业补偿的条件可归纳为以下三点:1.公司登记注册在被征收地块;2.在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3.清登前一年有纳税事实。根据三程通公司与案外人李瑞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到2015年1月即截止。现三程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承包期限截止后仍在案涉土地经营,结合科学城公司提举的清登照片,一审法院认为三程通公司不具备获得停产停业补偿的条件。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判决:驳回北京三程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科学城公司是否应向三程通公司给付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补偿方案》对于符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的给付条件为:(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被搬迁房屋一致;(2)经营时间连续1年(含)以上,且在搬迁期间正在经营;(3)持有自启动拆迁之日前12个月的完税证明。营业面积的确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面积认定;注册的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由工作组现场核实确认,但不能超过被认定的房屋总面积。据上述规定,三通程公司首先未能提交其自启动拆迁之日前12个月的完税证明,用以证明其在涉案场地实际经营。其次,三程通公司依其与李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在涉案场地进行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合作期限于2015年1月届满。至本案诉讼,三程通公司未能提交其与李瑞进行续签的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向李瑞支付相应费用的证据。最后,针对涉案房屋地上物补偿,科学城公司与李瑞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书》,李瑞系被搬迁人,三程通公司并未被认定为被搬迁人,故其直接向科学城主张涉案停产停业补助款,欠缺给付请求主体身份。故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三程通公司主张其在涉案场地进行经营,并无事实依据,三程通公司无权向科学城公司主张停产停业补助款的给付,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三程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三程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