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4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区纬三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99号文昌楼三楼(代收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科新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