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5429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伟(原告***之妻),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孝,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鑫迪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关街闸北小区1-1号商业楼03、04室。
法定代表人:曹成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鑫迪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鑫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伟、申文孝、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2.判令被告鑫迪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07.78元。2.判令被告鑫迪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鑫迪公司将其承包的莘县人民医院室内装饰工程转包给***施工,原告跟随***在工地上从事电路安装。2017年8月7日,原告在医院一楼门窗加工地修完电后,准备上四楼干活。原告打开电梯门,迈进电梯,不慎踏空坠入电梯井,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受伤后,在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费九万余元,由***支付。后原告与***就后续治疗及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是在为***提供劳务中受伤,***应予赔偿。鑫迪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应与***承担连带责任。
***辩称,涉案工程系鑫迪公司承包,***系项目部经理。鑫迪公司没有将工程承包给***个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鑫迪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不清楚原告怎样受的伤,后来在地下室把原告抬上来的。原告是在下班后受的伤。被告公司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等近十万元。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金亚男辩称,被告不同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当时有位顾客想去被告店内洗车,原告拦车,让顾客去她那边洗车。被告和员工理论,原告及其丈夫殴打被告及被告妻子。被告无奈,打了原告一巴掌。原告对被告夫妇不依不饶,直到警察到场。原告先动手打人,并且一直追着被告打,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谢东芝与丈夫李心房在其子李海龙经营的洗车店帮忙。该洗车店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阿卡之路,与被告金亚男经营的洗车店相邻。2019年8月17日7时许,在原被告洗车店门前,双方因争客户发生纠纷,后相互殴打。香江派出所接警后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对谢东芝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谢东芝眼部存在损伤,其损伤对局部组织有轻微损害,构成轻微伤。2019年10月7日,香江派出所给予金亚男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谢东芝受伤后,到聊城市肿瘤防治院检查、治疗。该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鼻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原告在该院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4841.2元。原告住院期间,由丈夫李心房护理。李心房系农民,59岁。
谢东芝因被金亚男殴打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841.2元、误工费469.79元(82.42元/天×6天×95%)、护理费494.52元(82.42元/天×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营养费180元(30元/天×6天)、交通费120元,共计6285.51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及护理人员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公民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金亚男因琐事殴打原告谢东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对原告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发生争执的原因、后果等因素,本院认为对原告损害,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谢东芝要求被告金亚男赔偿损失,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亚男赔偿原告谢东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285.51元的70%,计款4399.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驳回原告谢东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11元,被告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方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