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374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
法定代表人:凌小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成,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