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初字第0521号
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郭巷工业园(双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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