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成元与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成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石成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