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589号之一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0994N。
法定代表人:刘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雅儿,余姚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4671710571。
法定代表人:凌小弟,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财产保全费1640元,合计3970元,由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