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211号
申请保全人: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4671710571。
法定代表人:凌小弟。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尚东现代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8102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2021)苏0583民初668号原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385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