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603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9603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320507P。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4671710571。
法定代表人:凌小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6元,减半收取5858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