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903号
原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7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雄涛,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合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
法定代表人:赵远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合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6元,由原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晶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