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9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书生,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文,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7楼D座。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珍,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梅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东苑小区二期月桂苑9号楼从西至东第壹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钟林甫,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孝感梅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林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