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执行人: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俊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6936.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26936.07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3149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672元,合计65414元,由被告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74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74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228400406139951467;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鉴定费43672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嗣后,因被执行人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23884.0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6639元,合计1440523.0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
2、2020年3月17日、4月2日、7月16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有存款559040元、浙商银行有存款45789元,已强制扣划完毕。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得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汽车一辆,已将上述车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因目前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月7日,本院通过省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已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观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经营,已人去楼空,不在经营。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
5、2020年7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等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执行到位604829元,扣除执行费16639元,实际发放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88190元,尚未执行到835694.07元。
上述事实有“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询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