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8047号
原告:江苏润常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W9M3D25,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河山环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叶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Q11P5K,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492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叶华。
被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0271844,住所地苏州市凤凰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润常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叶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润常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叶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常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叶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常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叶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07元,由原告江苏润常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 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