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姑苏区某某贸易商行、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997号
申请人:姑苏区**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经营者:赵娟。
被保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
被保全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增。
被保全人: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保全人:高新区东渚合宜全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
经营者:孙正。
申请人姑苏区**贸易商行与被保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东渚合宜全装饰材料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贸易商行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东渚合宜全装饰材料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东渚合宜全装饰材料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