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174号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道勤俭道21号内-23-1。
经营者:徐嘉芳,女,200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凤,北京中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凤凰街188号,实际经营地苏州市劳动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经理。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红桥区**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5元,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冯裕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