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89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双,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4027184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凤凰街**。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名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