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集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集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1916号
原告: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集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燕,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集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济南安新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