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31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茅沙塘东侧、五号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生林。
被执行人: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法定代表人:沈振华。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91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513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