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2号
原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港周路1351临2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T区3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独任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