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22号 原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港周路1351临2幢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三层T区3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独任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