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458号
原告:上海劳垚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劳垚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劳垚钢管租赁中心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劳垚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0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上海劳垚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