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8534号
原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淼,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港周路1351临2幢1层106室。
原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1.55元,减半收取计99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