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88号
申请人: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港周路1351临2幢1层106室。
被申请人:上海磐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A区166室。
申请人上海振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磐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磐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325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磐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3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