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570号
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景尧。
委托代理人陈耀曾,男。
被告上***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志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4元,减半收取计8,102元,由原告上海环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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