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4664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甘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RF2X9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振宁路686号2幢1单元101室。
经营者高仁林。
委托代理人项延剑,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7078533Y,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G3047室。
法定代表人司志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甘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已将案款76568元转至法院案款账户,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做一次性了结,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甘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甘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3元,合计1681元,由杭州萧山甘来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严潇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