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66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外青松公路4680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琛云,江苏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9138号403室。
被申请人:**余,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申请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966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名下价值人民币263,68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价值263,68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倪佳
书 记 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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