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宇塑胶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51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上华,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界泾港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宇塑胶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了(2021)沪0118民初5104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该案已撤诉,申请人吴上华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宇塑胶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78,145.47元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吴上华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608,610,612,614号的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