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宇塑胶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51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上华,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界泾港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宇塑胶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了(2021)沪0118民初5104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该案已撤诉,申请人吴上华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青宇塑胶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78,145.47元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吴上华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608,610,612,614号的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