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0号
原告: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同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
法定代表人:吴**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4.40元,减半收取,计3,532.20元,由原告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