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沪0118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4,298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4,29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441.4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