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8财保75号 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225弄225号5幢。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幢8层B区806室。 申请人上海材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4,298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4,29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