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9171号
原告: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村路111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幢8层B区806室。
被告:上海君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路885号2幢。
原告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君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