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民初53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告:七台河市腾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被告七台河市腾飞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0年八月十四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55元减半收取209.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