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45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8679W。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骁、夏祝园,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城绿园小区综合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8273Q。
诉讼代表人: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胡建农。
上诉人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卓易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卓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50元,减半收取为29525元,由卓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