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4057号
申请人: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7867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GANXC。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债权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江苏卓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