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3042号
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瑞,系公司员工。
被告:***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法定代表人:郭居课,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626元,由原告陕西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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