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319号
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工业功能分区古山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世邦湿地公园南苑10栋2**13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藏利双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