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11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8月21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列当事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1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全部执行款并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