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1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马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期间申请执行人***以现正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金诺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于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