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楼县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石楼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长史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126执102号
申请人:山西省石楼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石楼县城内新建路8号。
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长史庄村民委员会。
关于山西省石楼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长史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交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吕执指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长史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石楼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10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777600元。2、承担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长史庄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晋1126执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石楼县建筑工程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长史庄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