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5106号
申请执行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
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4幢B单元0701号(企联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连。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13985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11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05522.9元及违约金544288.8元、诉讼费14735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本院诉讼阶段于2020年8月20日,依据(2021)粤1973财保23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09×××06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为人民币81106.07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对该账户进行续冻。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到期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划拨上述银行账号内存款共人民币81106.07元,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116元后,将剩余款项人民币79990.0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广杰
审判员  李锦政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