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2345号
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4幢B单元0701号(企联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1。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公民身份号码:142************131。
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价值3049941.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了相应额度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价值3049941.22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 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志锋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