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339号之一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49909603。
法定代表人:闵文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4幢B单元0701号(企联大厦)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788530604C。
法定代表人:高福连,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高福连,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快意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1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福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抽取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是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由其股东高福连、***于2006年5月24日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其中高福连出资120万元,***出资80万元。上述两被申请人在2006年5月24日以现金方式缴存200万元进入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户名: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账户:09×××42,完成出资。在2006年5月29日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以服务费的名义支付给太原市德力迅贸易有限公司100万元,支付给山西佳弘电脑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至此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到账后5天全部支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此两笔服务费的转款明显是股东高福连、***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因为该公司在2006年5月24日缴纳注册资金进行备案登记,2006年5月26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成立,但该公司仅在三天内就与其他公司完成200万元的交易,根本不符合一个新设立的公司的正常运营情况,在上述两笔交易完成后,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账户上无任何可使用资金,其本身也无任何财产,根本不足以开展之后的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信息和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出具的资金流水明细为佐证。故此行为是两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恶意逃避可能的债务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6.02元,该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高福连、***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高福连、***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高福连、***在其各自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高福连抽逃资金范围为120万元,***抽逃资金范围为8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陪审员  蔡万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