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有限公司、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49909603。
法定代表人:闵文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4幢B单元0701号(企联大厦)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788530604C。
法定代表人:高福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福连,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货款1390100元、违约金139010、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95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3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货款1390100元、违约金139010、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95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高福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12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国辉
审 判 员  宋江雄
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