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

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4幢B单元0701号(企联大厦)7层701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北美晶域蓝湾H座11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缺席审理,致使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快意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