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2332号
原告:魏×,孝义市人,现住孝义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蔡×,孝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李×,孝义市人。
被告:山西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孝义市新安街397号
法定代表人:潘×:总经理
原告魏×与被告蔡×、李×、山西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魏×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故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原告魏×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