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11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江苏省潥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8)鲁0683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DF××**号(别克牌)汽车、苏DL××**号(桑塔纳牌)汽车两辆。 二、被执行人莱州市春泽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