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81执4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2.5万元及利息(以222.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00元,由***、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23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情况,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曾有位于溧阳市××镇××村××组的房屋(农村集体宅基地),上述房屋已于2015年12月12日按规划拆迁,根据拆迁协议有安置房四套,位于溧阳市XX苑XX区(施工编号)XX-XX01(公安标号XX-XX01),XX-XX02(公安标号XX-XX02),XX-XX03(公安标号XX-XX03),XX-302(公安编号XX-302),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查封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因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宜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苏DL××**(桑塔纳牌,2009年9月12日注册)、苏DF××**(别克牌,2014年2月10日注册)两辆车,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上述查封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依法处置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三、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轮候冻结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